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原 告 卓伯仲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卓哲毅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 住臺北市民生東路1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9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