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總道吉
余瑞文即花朵精品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張家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因本院101 年
度重訴字第19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439,2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