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9號
TPDV,101,重訴,19,20131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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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李玉華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
被   告 總道吉 
      馬超遠
      馬超彥 
      馬超賢 
      余瑞文即花朵精品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楊士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
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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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