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不動產應有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1年度,14號
TPDV,101,重家訴,14,2013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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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黃振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振和間因本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移轉不動產應有部分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777萬9,7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2萬7,8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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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