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定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769號
TCEV,90,中小,769,200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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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定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與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買受坐落台 中縣霧峰鄉○○段坑口小段建號一二四九之建物,並依約給付訂金新台幣十萬元 。被告自始以出賣人身分自居,未明示代理權代理買賣行為,且告知原告其正與 現所有權人邱鳳連陳秀瓊君洽議買賣事宜,將取得建物所有權,誤導原告其有 權處理。被告非建物所有權人,該買賣契約無效,爰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訂金十萬元。被告則以:本件買賣標的物非其所有為原告所明知 ,該買賣契約因原告未依約繳款,業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解除契約,依約沒收 訂金,原告請求返還訂金,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二、按民法之無權代理,乃代理人未得本人同意,以本人名義或為本人之意思,代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謂,亦即行為人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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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