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57號原 告 黃慶華 住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歐宇倫律師被 告 吳聯益 住新北市樹林區潭興街1訴訟代理人 吳大有被 告 潘沈邀俤訴訟代理人 潘中輝被 告 陳春蓮 住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96巷訴訟代理人 劉旭明 住新北市板橋區永豐街被 告 游欽荃 住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9訴訟代理人 游采崨 被 告 陳洪貴美 住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輔 佐 人 陳思星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孫明道 住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9 孫銘枝 住新北市板橋區觀光街 孫明德 住台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9上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被 告 黃都 訴訟代理人 黃信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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