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457號
TPDV,101,訴,3457,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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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57號
原   告 黃慶華  住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歐宇倫律師
被   告 吳聯益  住新北市樹林區潭興街1
訴訟代理人 吳大有
被   告 潘沈邀俤
訴訟代理人 潘中輝
被   告 陳春蓮  住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96巷
訴訟代理人 劉旭明  住新北市板橋區永豐街
被   告 游欽荃  住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9
訴訟代理人 游采崨 
被   告 陳洪貴美 住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
輔 佐 人 陳思星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孫明道  住臺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9
      孫銘枝  住新北市板橋區觀光街
      孫明德  住台北市萬華區德昌街19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黃都  
訴訟代理人 黃信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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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