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280號
TPDV,101,訴,3280,2013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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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0號
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郭曉丰律師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楊省吾會計師
      劉昇昌會計師
      張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 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 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 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 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 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為訴之變更後,原告既已陳明本件僅依票據法第 126條規定請求給付票款及依票據法第133條依年息6%計算 之遲延利息,是本件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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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