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墨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青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
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六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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