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93號
TPDV,101,建,293,2013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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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冠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伍佰玖拾陸萬壹仟貳佰叁拾貳元(含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金額及第二項支票之票面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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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