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69號原 告 向麗真 住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靜園 向麗蓉 住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靜園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向松林 住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靜園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向麗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向雄典間給付遺產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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