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69號
TPDV,101,家訴,369,20131111,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69號
原   告 向麗真  住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靜園
      向麗蓉  住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靜園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向松林  住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靜園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向麗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向雄典間給付遺產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
2年8月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