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302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黃薇碧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永錄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0日所為之101 年度司促字
第21302 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異議人遲至民國102 年10月15日始 行提起異議,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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