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33號
原 告 閻永康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法扶律師
被 告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另應就信義房屋員工獎懲辦法是否經核備及公告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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