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36號
原審原告
即上訴人 黃耀南 住新北市板橋區中興路9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嘉穗因100年重訴字第836號返還借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
貳佰陸拾肆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
肆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