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ROSE HOUSE INTE 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戴湘淩 王廸吾律師複 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 正律師 黃蓓蓓律師 林恩宇律師反訴被 告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莊 正律師 黃蓓蓓律師 林恩宇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WEALTH SKY INTERNATIONAL CO., LTD兼 法 定代 理 人 翁一緯 住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永祥 吳俊賢 住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1段1 黃騰瑩 住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四街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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