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94號
TPDV,100,重訴,194,2013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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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ROSE HOUSE INTE
      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戴湘淩 
      王廸吾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 正律師
      黃蓓蓓律師
      林恩宇律師
反訴被 告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莊 正律師
      黃蓓蓓律師
      林恩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WEALTH SKY INTERNATIONAL CO., LTD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一緯 住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永祥
      吳俊賢 住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1段1
      黃騰瑩 住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四街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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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玫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