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0年度,8號
TPDV,100,重勞訴,8,2013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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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蕭賢經
原   告 廖定順 
      馮彩連  住臺北市仁愛路
      周宏南  住臺北市天母西路117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   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述德
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郭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關於原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並增加記載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史馨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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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