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渝棋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怡利間因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五
一二八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