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755號
TPDV,100,訴,3755,2013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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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55號
原   告 王恩普即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
被   告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志偉為被告英美語言訓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755號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英美語言 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後之101年5月改選董監事,並改選 王志偉為董事長且已辦理變更登記,業經其提出台北市政府 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查明屬實,王志偉並具狀依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 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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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美語言訓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