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60號
TPDM,102,附民,60,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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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朱瀅霖  住台北市內湖區新豐街1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黃金昌 
上列被告黃金昌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7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原告朱瀅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案情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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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