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史春蓉
被 告 張吉鴻
趙君杰
萬翼彰
徐福沛
張吉良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訴字第643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於被告鄭立輝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則應待被告鄭立輝刑事案件部分經通緝到案審理
終結時,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