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300號
TPDM,102,附民,300,201311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史春蓉
被   告 張吉鴻
      趙君杰
      萬翼彰
      徐福沛
      張吉良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訴字第643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於被告鄭立輝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則應待被告鄭立輝刑事案件部分經通緝到案審理
終結時,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