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70號
TPDM,102,重附民,70,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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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周鄭安妮(原名周安妮)
訴訟代理人 鄭炎生律師
被   告 曾海倫
      郭志鵬
      林喜藝 住臺南市東區東安路
      曾志堅
      曾恬恬 住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1段
      曾雅玲
      王明宗
      曾仲甫 住彰化縣北斗鎮文苑路1段1
      莊滿足 住彰化縣北斗鎮文苑路1段1
      曾金敏 (未據原告陳報其住居所)
      曾季玲 (未據原告陳報其住居所)
      曾雯玲 (未據原告陳報其住居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2年度自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曾海倫等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自訴 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均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李美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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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