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玉屏
周永鴻
選任辯護人 孫瀅晴律師
呂朝章律師
被 告 于國欽
李偉陵
李瑞城
選任辯護人 張晏菁律師
陳振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225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玉屏、周永鴻、于國欽、李偉陵、李瑞城因違反 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人意 見後,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