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
102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宏鵬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王奕晟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2年度偵字第136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1175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2年度 偵字第13659號」之記載,顯係「102年度偵字第11175號」 之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開說明,爰 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