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697號
TPDM,102,聲,2697,201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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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源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一○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二年度聲沒字第三四四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 SOUL」商標之耳機壹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源軒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在露天 拍賣網站上,陳列販售其購自大陸淘寶網不詳賣家,上有「 S SOUL」商標之仿冒耳機一副,侵害香港商先思科技國際有 限公司(下稱先思公司)商標權,經警查獲,涉犯違反商標 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於102年8月13日以一○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號依 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有「S SOUL」商標之仿冒耳 機一副,係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商標法第九十八條等規定暨司法院院字第六七號、第 二一六九號解釋,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 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意旨可資參 考。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 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亦有明 文。是以,因違犯同法第九十七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同法第九十八規定宣告沒收,此等物 品,應屬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一○ 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處分 書(見偵卷第83頁及反面)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扣案有「S SOUL」商標之耳機一副,經送請先 思公司進行鑑定後,確認係仿冒「S SOUL」商標之商品,有 鑑定書(見偵卷第53頁、第76頁至第77頁)、先思公司委任 人陳健華警詢筆錄(見偵卷第76頁)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偵卷第54頁)附卷足佐,堪認扣案 物確係因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且依刑法第四十 條第二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本案 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商標法第九十八



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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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