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87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兄 吳勝二
上開聲請人因被告吳信中殺人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本案被告吳信中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訊據被 告固僅承認部分恐嚇未遂之犯行,惟參以卷內證據資料,被 告涉犯殺人等罪嫌重大,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名,且有逃亡之情,另審酌全案情節及證據資料,堪認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先後裁定於一百零二 年八月二日、同年十月二日、同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 就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經本院參酌全案情節及卷內證據資料 ,認為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不得以具保代替,聲請人之聲 請,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