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三九號
原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
訴訟代理人 賴永逸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資報酬事件,被告送達不到。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倘被告住所未變更,應具狀聲請對被告為
公示送達,併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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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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