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638號
TCEV,90,中小,638,200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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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三八號
  原   告 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元義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即元義商行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至十月間向原告購買飲料等 等貨品,共計價值新台幣(下同)肆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原告業已交付貨物完 畢,惟履經催索,被告仍未給付貨款,是爰依買賣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等語。被 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客戶對帳單暨銷售明細表、客戶送貨 簽單及存證信函為證,堪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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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