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日軒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1
210號),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日期」欄關於「101年2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5月25日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