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名
上開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0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然陳列含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片,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片肆片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甲○○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擔任一本道影音店(設 於臺北市○○路○段○○巷○○○號)之負責人,明知真實 年籍不詳成年人所提供上架之影音光碟片內含暴露性器官、 男女性交畫面,竟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三日 為警查獲之日止,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及公然陳列上開含猥 褻內容影音光碟片之犯意,以每片新臺幣(下同)四十元之 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之成年人販入以持有,再公 然陳列在其所開立之上開影音店內,迄於同年十月三日為警 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內含暴露性器官及男女性交畫 面之影音光碟片四片,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 而扣案之影音光碟片,內容均含有暴露性器官及男女性交等 畫面一節,業經查獲警員以電腦設備讀取而印製彩色圖片在 卷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堪認相符,本件事證業已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公然陳列猥 褻物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犯法條欄漏載公然陳列猥 褻物品之罪名)。另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猥褻影音光碟 之低度行為,為公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 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 被告年紀未滿二十歲,被告犯罪時間不長,犯罪對於社會善 良風氣造成之不良影響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之影音光碟片四片,為含 暴露性器官及男女性交畫面之物品,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 條第三項之規定併與宣告沒收。
四、聲請意旨另以:被告向真實性名不詳之人,以每片四十元價 格購入內容含有性虐待等畫面且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大眾羞恥感 之猥褻色情光碟片,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以每片五十 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以牟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嫌云云,然按刑罰法 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者,均論以 販賣未遂罪,有最高法院一百零一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紀 錄要旨可參,本案觀諸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除被告自白 曾賣出猥褻物品外,其餘證據資料均不足作為被告曾賣出猥 褻物品之補強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本應為 被告無罪之判決,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部 分有實質一罪關係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爰就上開部分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