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一一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叁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坐落台中市○○區○○街四五五巷九弄八號十一樓「乙○○○ 」大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法應按期繳納管理 費,其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起至九十年二月止,計有七十二個月份之管理費,共 計新台幣(下同)六萬二千三百二十八元,及停車位管理費部分計二萬四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