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3034號
TPDM,102,簡,3034,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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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 年度偵字第195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子由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捌貳公克,另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惟其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所 載之「大麻」均更正為「四氫大麻酚」外,另補充證據: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毒偵字卷第12至13頁)。
二、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王子由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身心 ,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仍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 非難,惟念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前無論罪科刑紀錄,素行尚佳,所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兼 衡其自述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中產之生 活狀況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綠色乾燥植物 碎塊1 包,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淨重 0.2790公克,驗餘淨重0.2682公克,四氫大麻酚為大麻主要 成分之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2 年 9 月3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 見毒偵字卷第51頁),自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毒品 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 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 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 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9559號
被 告 王子由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

選任辯護人 張凱輝律師
上開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子由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 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02年8月13日夜間某時,前往臺北市大 安區安和路Trio酒吧,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第二 級毒品大麻1小包(驗餘淨重0.2682公克),藏放在其皮夾 內而持有之,嗣於102年8月14日凌晨4時3分許,醉倒在臺北 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125巷內,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巡邏員警上前盤查,發現王子由所有之皮 夾、行動電話散落一地,皮夾內有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 包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子由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二)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包(驗餘淨重0.2682公克)。(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1份及照片3張。
(四)警員蒐證光碟1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包(驗餘淨重 0.2682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 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檢 察 官 鄭 雅 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 倖 卉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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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