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582號
TCEV,90,中小,582,200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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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八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叁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茲訴外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將其所有車牌號碼三J-五五二五號轎車乙 輛提供予原告使用,詎該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停放於台中市○○區○○ 路一段一一八號附近時,遭人竊取,原告隨即於同年月十六日十二時許,接獲不 明人士之恐嚇勒贖電話,謂原告如不將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匯入華南商業銀 行華江分行,戶名:乙○○(即被告),帳號:000000000000之帳 戶內,即無法找回愛車,原告受恐嚇脅迫不得已而為匯款之意思表示,並將壹拾 萬元匯入前開帳戶。查被告提供其私人帳戶予竊盜、勒贖之不法集團使用,而順 利取得勒贖款項,被告係與該竊盜、勒贖不法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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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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