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2年度,16號
TPDM,102,智附民,16,201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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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日商三共生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室亨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湯舒涵律師
被   告 優而秀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慶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
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補充更正「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就被告優而秀實 業有限公司、林慶忠部分漏載渠等之訴訟代理人,補充更正 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蘇誌明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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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共生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而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