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2年度,72號
TPDM,102,審簡附民,72,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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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2、73號
原  告  吳咨達 住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
      葉宇軒
被  告  蔣秉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審簡字第1648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5844 號),經原告等
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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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