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忠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98
7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被告自白犯罪(102 年度審易字
第195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張國忠犯背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國忠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955號卷第23 頁)」及「被告張國忠簽立之97年7 月15日員工服務自願書 1 紙(見101 年度他字第11265 號卷第106 頁)」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爰審酌被 告身為告訴人甲OO公司之工務部經理,本應忠誠執行其職 務,竟因圖不法利益,而為上開違背任務之行為,其所為實 有不當,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與告訴人以新臺幣25萬 元成立調解,並簽發同額之支票1 紙予告訴人收受並兌現無 訛,有本院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28 號調解筆錄、易碼 公司所開立102 年9 月2 日支票影本各1 紙附卷可查(見本 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955號卷第18至19頁),兼衡以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損 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檢察官求刑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㈡、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 解及補償其所受損失,是經此科刑教訓,日後當知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 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調偵字第987號
被 告 張國忠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金沙鎮東埔1之1號
居臺北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國忠於民國85年5月8日至100年3月間擔任甲OO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下稱甲OO公 司)工務部經理,負責工務部派工、機電設備、消防設備、 消防器材維修及檢修報價、投標等工作,係代甲OO公司處 理事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損害甲OO 公司權益之犯意,於99年1月8日設立營業項目與甲OO公司 相同之易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易碼公司)後,於99年 10月間,利用職務上知悉甲OO公司投標信義華府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B3F污水泵浦3HP故障更新」標案(下稱系爭標 案)之標的及投標項目單價、總價(相關內容詳如附表1所 示)機會,以台灣易碼機電消防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相 關內容詳如附表2所示),而以較甲OO公司投標金額為低 之價格取得前開標案,足生損害於甲OO公司權益。二、案經甲OO公司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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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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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張國忠之供述 │1.被告於85年5月8日至100年3│
│ │ │ 月22日期間,任職甲OO公│
│ │ │ 司。 │
│ │ │2.被告於99年1月8日設立易碼│
│ │ │ 公司之事實。 │
│ │ │3.易碼公司於國泰世華商業銀│
│ │ │ 行新湖分行之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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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人黃國軒即甲OO公司│全部犯罪事實。 │
│ │負責人之證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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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陳奕豪之證述 │被告與陳奕豪以「台灣易碼」│
│ │ │公司名義去接洽客戶。 │
├──┼───────────┼─────────────┤
│ 4 │證人黃如亮即信義華府大│易碼公司於99年10月6日有投 │
│ │樓總幹事 │標系爭標案及得標之事實。 │
├──┼───────────┼─────────────┤
│ 5 │被告任職甲OO公司期間│佐證被告任職甲OO公司之事│
│ │之出勤打卡紀錄及勞保投│實。 │
│ │保資料(即上證1、上證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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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信義華府公寓大廈管理委│佐證: │
│ │員會緊急簽呈(信義華府│1.被告為甲OO公司投標系爭│
│ │簽呈總字:00000000)及│ 標案之承辦人員。 │
│ │投標系爭標案之廠商報價│2.被告以台灣易碼機電消防工│
│ │單 │ 程公司名義投標系爭標案及│
│ │ │ 得標、承辦人為陳奕豪等事│
│ │ │ 實。 │
│ │ │2.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報價│
│ │ │ 資料。 │
├──┼───────────┼─────────────┤
│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佐證信義華府公寓大廈管理委│
│ │行101年12月13日國事新 │員會99年11月23日匯款1萬 │
│ │湖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8,970元至易碼公司所有之國 │
│ │附件之存款帳務歷史資料│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行之帳│
│ │交易明細 │號:00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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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佐證被告擔任易碼公司負責人│
│ │查詢系統之易碼公司及台│及並無台灣易碼機電消防工程│
│ │灣易碼機電消防工程公司│公司等事實。 │
│ │查詢結果2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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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奕豪手機即時通之對話│佐證被告與陳奕豪長期合作之│
│ │影本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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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張國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三、至告訴意旨另以被告離職後,搶走告訴人甲OO公司原客戶 戲谷社區管理委員會及新光首都天下中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金矽谷科貿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等之工程,亦涉有背信 罪嫌部分。惟查,被告離職後既非告訴人甲OO公司員工, 自非屬為該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縱行為可議,亦無構成刑法 背信罪之餘地甚明;另易碼公司於100年6月間間雖承攬金矽 谷科貿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消防器材缺失改善工程,惟告訴 人甲OO公司歷年均無承攬前開工程,僅負責消防器材保養 等情,業據證人郭文貴即該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到庭證述明確 ,告訴人甲OO公司容有誤會。惟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與 前揭提起公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侯 靜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 盈 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甲OO公司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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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99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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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B3F污水泵浦3HP故障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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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張國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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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品名 │單位│數量│單價 │總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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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3F污水泵浦3HP故障更新│式 │ 1 │18,000│18,000│
│ │PS:廠牌:天工牌,保固│ │ │ │ │
│ │1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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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水銀單浮球開關 │組 │ 2 │1,500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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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營業稅 │ │ 1 │1,050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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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2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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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台灣易碼機電消防工程公司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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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99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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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未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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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陳奕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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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品名 │單位│數量│單價 │總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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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HP 380V污水幫浦 │ │ │ │14,500│
│ │(天工牌,保固1年)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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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水銀單浮球開關 │ │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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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1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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