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2312號
TPDM,102,審易,2312,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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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煒婷 女 
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
122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煒婷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黃煒婷(原名黃議慧)自民國94年2 月間起,任職統一超商 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0 樓,下稱統 一公司),擔任總務行政人員,負責銷售現金禮券及商品卡 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在外積欠龐大債務,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2月下旬某日時許,在統一公 司上址,利用販售現金禮券予臺北美容有限公司及美的世界 時報有限公司之機會,將銷售所得現金新臺幣250萬元,予 以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債務。嗣後於102年3月24日,始主動 向所屬主管坦認上情。
二、案經統一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煒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告訴代理人蔡瑋穎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訴可稽,且有告訴 人統一公司提出之102年1-3月銷售禮券紀錄資料、編號0000 000000、0000000000未入帳款項帳務系統畫面等在卷足憑, 均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 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被害人 所受損害、雙方雖未能和解,但被告陸續已償還新臺幣42萬 餘元,且積極擬定並提出償債計畫,以及斟酌兩造對於科刑 範圍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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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