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林鴻福
林鴻明
林秀琴
林淑芳
林穗惠
被 告 楊彥平
建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交簡字第322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