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224號
TCDA,102,交,224,201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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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24號
原   告 褚立興  現於臺中監獄執行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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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