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原 告 方淑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思允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7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