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606號
TCDV,102,重訴,606,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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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原   告 方淑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思允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7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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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