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53號
TCDV,102,重訴,353,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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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福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許演玉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潤森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128,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5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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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