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32號
TCDV,102,訴,932,2013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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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科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惟寧即邱月香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
第93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2,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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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