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45號
TCDV,102,訴,845,201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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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全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張嘉裕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16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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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