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全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張嘉裕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16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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