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22號
原 告 趙麗珠即陳信寶繼承人
陳明清即陳信寶繼承人
陳正輝即陳信寶繼承人
陳淑樺即陳信寶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柯毅暉
被 告 趙令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發覺被告已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入監服刑,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