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861號
TCDV,102,補,1861,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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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賴世鐸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躍華環
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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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