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841號
TCDV,102,補,1841,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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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41號
原   告 王敏秀
      許博一
被   告 張景松
上當事人間請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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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