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陳英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河、張美雪、林左盛、林嫊麗、黃盟傑間請
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8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萬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