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814號
TCDV,102,補,1814,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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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邱智揚
      何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玉美味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09,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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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玉美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