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邱智揚
何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玉美味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09,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