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12號
原 告 鄭景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如筠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