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賴大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
司促字第341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745,3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77,7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
7,2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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