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806號
TCDV,102,補,1806,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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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哲政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409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8,429 元,應
  繳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並以繕本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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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