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哲政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409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8,429 元,應
繳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並以繕本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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