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黃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洪文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