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787號
TCDV,102,補,1787,201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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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黃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洪文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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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